主动履行与强制执行在法律上存在以下核心区别:
一、履行主体与行为性质
主动履行
指义务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(如合同、判决等)主动完成义务的行为,属于自主行为,无需外部强制。例如:合同约定的定期付款、主动赔偿损失等。
强制执行
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,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,属于国家强制权的体现。例如:查封、拍卖财产、限制高消费等。
二、法律依据与程序
主动履行
依据合同条款或法律文书的约定进行,无需额外程序。
强制执行
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申请,如提交执行申请书、法院审查后采取查封、扣押、拍卖等措施。
三、费用与利息
主动履行
无额外费用或迟延利息。
强制执行
可能产生执行费用(如拍卖费、律师费),且自2014年8月1日起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。
四、执行措施
主动履行
无强制措施,完全依赖义务人自觉性。
强制执行
包括拘留、罚款、冻结财产、拍卖房屋车辆等强制措施。
五、法律依据与后果
主动履行
履行完毕即终止法律文书效力,无需额外法律文书。
强制执行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规定,通过强制措施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仍无法履行的需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。
总结
主动履行是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文书的行为,而强制执行是法律对不履行义务的强制救济措施。两者在主体、程序、费用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,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