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尊重动物自由与生存权
1. 不干扰动物的自然生活习性,避免捕捉、圈养或强制互动;
2. 保护动物的栖息地,不破坏植被、水源或污染环境;
3. 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开发压力,维护生态平衡。
二、反对虐待与非法行为
4. 坚决制止虐待、折磨、欺辱动物行为,尊重其生存权;
5. 拆毁诱捕工具(如陷阱、笼网),拒绝购买动物制品(包括皮毛、制品等);
6. 不参与非法狩猎、交易或食用野生动物活动。
三、倡导科学保护与伦理行为
7. 采用非暴力方式解决人与动物冲突,如设置防护设施而非直接捕捉;
8. 避免使用毒药、麻醉剂等危害动物健康的方法;
9. 倡导文明观鸟、观兽,不干扰繁殖期或幼崽。
四、公众参与与社会责任
10. 积极举报非法捕杀、交易野生动物行为,支持执法部门工作;
11. 参与保护志愿者活动,提高公众保护意识;
12. 通过媒体、教育等渠道传播保护理念,形成社会共识。
补充说明:
野生动物制品交易是间接屠杀行为,应坚决抵制;
保护珍稀物种需从源头遏制盗猎,而非简单放生;
联合国际公约(如《伯尔尼公约》)为打击跨境犯罪提供法律支持。
以上条款综合了《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》《伯尔尼公约》等国际协议精神,以及国内动物保护组织倡导的实践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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