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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举四部我国已加入的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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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(1992年加入)

宗旨:保护生物多样性,确保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协调。

中国作用:作为第193个缔约方,中国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、推动生态修复等措施履行义务,并在CITES履约评估中多次获最高等级评价。

二、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,1980年加入)

核心目标:禁止或严格限制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,防止过度开发导致灭绝。

中国成就:建立以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等为核心的履约立法体系,累计保护超3.8万种物种,履约评估连续多年达最高等级。

三、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》(2006年加入)

关注领域:保护南极及南大洋的海洋生物资源,促进可持续利用。

中国行动:参与南极生态保护项目,推动建立南极生态保护机制。

四、《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》(1992年加入)

核心理念:保护湿地生态,维护水禽等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。

中国贡献:建立众多国家级湿地保护区,推动湿地生态修复和可持续利用。

补充说明

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:与CITES附录共同构成中国本土保护体系,收录超1.2万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。

其他相关公约:如《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》(波恩公约)、《拉姆萨尔公约》等,虽未直接列出,但中国也积极参与相关领域合作。

以上公约通过法律约束、履约评估和国际合作,共同推动全球野生动物保护事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