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是反映教师职业道德本质特征的核心概念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一、教师义务(责任)
指教师作为职业主体应尽的职责与使命,具有客观约束力。主要包含:
1. 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;
2. 尽职尽责,教书育人(最基本道德责任);
3. 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。
二、教师良心
是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形成的特殊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,具有:
公正性:对待学生、家长、同事等一视同仁;
综合性:涵盖职业认知、情感体验与行为控制;
稳定性:长期内持续影响教师行为。
三、教师公正
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坚持公平、平等原则,包括:
教育机会均等:不因学生差异歧视或偏袒;
评价客观公正:依据事实进行教学评价;
资源分配合理:公平分配教学资源。
四、教师荣誉
体现教师职业的社会价值,主要通过:
职业认同感:获得学生、家长及社会的尊重;
成就感:因教育成果获得的认可;
精神激励:成为行业标杆的荣誉感。
五、教师威信
基于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形成的影响力,包含:
专业知识权威:学生及家长对教师能力的信赖;
行为示范作用:以身作则的师德风范;
管理效能:有效引导学生行为的能力。
其他相关范畴
部分资料将 教师幸福和 教师义务并列,但根据主流教育理论,教师幸福更多属于职业体验层面,不属于基本范畴。而教师义务已包含在广义范畴中。
总结
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以义务为核心,良心、公正、荣誉、威信为支撑,共同构成教师职业行为的道德框架。这些范畴既体现社会对教师的根本要求,也是教师内心信念体系的基础。